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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5-19 15:17:45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的规定,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由我办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结束后,我办会同实施资格认证工作的省政府部门应及时将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的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报我办(法制监督处)。在我办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我办发文确认后,再予以办理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二、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标注的行政执法种类必须合法、科学、明确、具体。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梳理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研究提出本部门行政执法种类(根据需要可以有分支种类)的名称,于5月底前报我办(法制监督处)审核确定。

    三、自今年起,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统一为:执法种类+年号+序号(如:安全监管2009****),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据此进行编排。适应我办今后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的需要,请各有关部门同时留存资格证书编号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此外,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我办皖府法〔2009〕12号文件印发的《全省2009年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计划安排》中确定的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时间,提前与我办沟通协商相关事宜,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联系电话:2602429(法制监督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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